一、本規定依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20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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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分為滿分
,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縮短專業訓練人員僅採計射擊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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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技及執勤實務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60%)。
(二)射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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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30%。
(二)期末測驗: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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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結訓及格標準如下:
期末測驗(70%):綜合逮捕術及射擊未達60分者,擇日辦理補考,
補考以 1次為限;補考成績超過60分以上者,仍以60分計算。
1.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射擊: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0公尺,子
彈數10發,限時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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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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