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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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1.建立初任矯正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觀念、人文素養、目標管理、
危機處理、領導統御等矯正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品操、依法行政、團隊精神、重視人權法治及提升專
業效能。
(二)專業訓練:
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
精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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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以
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男性26名、女性 6名,實
際人數仍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重新訓練及學科成績不及格重新訓練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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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含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訓練期間為8個月。
(一)教育訓練:6個月(含實習4個月)。
(二)專業訓練:2個月。
(三)符合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2個月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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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研習課程:包括專業訓練及教育訓練(不含實習),旨在培養法
律素養、矯正專業知能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
總表如附件1)
(二)實習訓練: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
實習訓練,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
導之。
(三)上課時間:除實習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
容安排實習課程外,於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受訓期
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至8小時為原則,全週38至40小時,其
時間之配當由矯正署定之,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矯正
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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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正署指派輔導人
員擔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正署有關
管理規章。
2.實習期間: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依機關實際情形安排,
並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核,矯正署
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二)輔導規定
1.依「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辦理,實習
期間填寫實習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2)。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
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紀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3),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受訓人員於實習期間有前目情形,應由實習機關依前項規定於
事發當日立即通報矯正署,並檢具相關事證、資料及紀錄以最
速件函轉矯正署通報保訓會。
4.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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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二)專業訓練:在矯正署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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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訓程序
(一)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由矯正署發送調訓函通知於指定時間至矯正
署辦理報到事宜,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復申請補訓者亦
同。接受實習訓練之受訓人員,至矯正署報到後,於矯正署指定
之時間向各分配之矯正機關報到。
(二)矯正署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
//www.csptc.gov.tw)/政府服務專區/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
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項下,填載受訓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
報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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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
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4),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
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
程,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
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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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申
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
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5),並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
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
錄取資格。
(三)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
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
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10月27日
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
……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
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
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
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
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四)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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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免除教育訓練
(一)受訓人員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畢業資格者,或
符合免除教育訓練所需學分表(如附件 6)之資格者(需完全
符合附件6所列之學分數,且於矯正機關實務見(實)習2個月
者,始得申請免除教育訓練,不得以修習部分學分數為由,申
請免除部分教育訓練),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7),向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受訓人員係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畢業者,由該校
造冊後,統一向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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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0
條第 3項規定,經矯正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檢查標
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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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矯正
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
十二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函轉保訓會
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五)前 4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
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
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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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經費
專業訓練及教育訓練皆由矯正署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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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
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
2.保險:
(1)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由矯正署逕行分配訓練機關,其訓
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
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擬任職務職等月
支數額。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
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
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不含地域加
給)。
2.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
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
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其他法定加給:實習期間,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支
領增支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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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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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8)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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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如附件9)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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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成績考核:
1.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10)及「法務部矯正署
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如附件11)辦理
。
2.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應於受訓人員結訓前提矯正署
受訓學員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審議,並列冊陳報
矯正署署長核定。
(二)訓練成績包括教育訓練成績(占75%)及專業訓練成績(占25
%);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又依
上開二項成績所占比例加總計算之成績,亦以60分為及格。
1.教育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75%。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80%。
A.學科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60%,學科
測驗科目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B.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40
%,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訓練成績:以75分為基準。本項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
20%。
A.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
工作績效。
B.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
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25%。
(1)學科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60%,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
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
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以專業訓練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及格重新訓練規定:
1.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學科成績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予重新訓練:
(1)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無故不參
加補考者;或經補考不及格科目仍達 2科(含)以上者。
(2)不及格科目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2.受訓人員有第 1目情形時,經矯正署署長核定後,由矯正署
函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應自費
由矯正署安排參加下期全部階段訓練,並由矯正署統一調訓
,重新訓練以 1次為限。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
應繼續接受訓練。
3.受訓人員依本點第 3款第2目規定重新訓練,仍有同點第3款
第 1目不及格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
,應繼續接受訓練。
(四)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實習指導員(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訓練輔導
紀錄表1份(同附件2)送實習指導官(單位主管)核閱。實習
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實習指導員依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12)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訓練輔導紀錄表併
送實習指導官初核後,陳報實習機關首長評定。實習訓練成績
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
(五)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開
訓第1週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
及格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 1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
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
60分部分以80%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
,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60分部分以90%計算。但因娩
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
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不在此限。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同
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
同一名次。
5.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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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
。
3.在矯正署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或實習期間曠職累計
達3日。
4.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5.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對授課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
體事證。
6.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7.實習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8.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9.依第19點第3款第1目規定經重新訓練後,仍有同點第3款第1
目情形之一者。
10.訓練期間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11.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
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矯正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款、第2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
訓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
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 5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
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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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矯正署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13),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矯正署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
填列及校核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
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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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則
(一)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
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
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 103年度(含)以後本考試錄
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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