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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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培育初任監所管理員應具備之基本法律素養、戒護知
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並包含初任公務人員之核
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習訓練:於實務機關直接實習,藉以瞭解實務運作、增進工作
所需職能,並提升受訓人員面對突發狀況之處理與應變能力,俾
有擔任管理人員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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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
(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男性 189名、女性40名
,實際人數仍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重新訓練及學科成績不及格重新訓練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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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習訓練合計為4個月,分2個階段實施:
(一)專業訓練: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2個月。
(二)實習訓練:分配至矯正機關實習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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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包括一般法律概論課程、矯正專業概論課程、通識課
程、矯正法規概論課程、管理員矯正實務課程、技能課程及教輔
活動。藉由與職務相關法律及矯正實務課程,初步瞭解執法之法
律基礎,培養應有之法律素養,提昇矯正專業知能。(課程總表
如附件1)
(二)實習訓練: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
實習課程,了解管理員各項戒護勤務之執行重點,為日後之職場
專業能力奠定基礎,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
導人員輔導之。
(三)上課時間:除實習訓練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
作內容安排實習課程外,於矯正署受訓期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
日7至8小時為原則,全週38至4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矯正署定
之,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矯正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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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正署指派輔導人
員擔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正署有關
管理規章。
2.實習期間: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依機關實際情形安排,
並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核,矯正署
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二)輔導規定
1.依「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注意事項」辦理,實習
期間填寫實習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2)。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
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紀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3),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受訓人員於實習期間有前目情形,應由實習機關依前項規定於
事發當日立即通報矯正署,並檢具相關事證、資料及紀錄以最
速件函轉矯正署通報保訓會。
4.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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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矯正署辦理。
(二)實習訓練: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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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訓程序
(一)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由矯正署發送調訓函通知於指定時間至矯正
署辦理報到事宜,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復申請補訓者亦
同。接受實習訓練之受訓人員,至矯正署報到後,於矯正署指定
之時間向各分配之矯正機關報到。
(二)矯正署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
//www.csptc.gov.tw)/政府服務專區/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
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
報到情形。
(三)考量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
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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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
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4),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
、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
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
,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
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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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申
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
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5),並檢具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
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
錄取資格。
(三)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
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
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10月27日
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
……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
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
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
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
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四)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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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0
條第 3項規定,經矯正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檢查標
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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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矯正
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
十二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傷)假
,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
件,報請矯正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19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五)前 4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
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
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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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經費
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皆由矯正署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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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
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
數額。
(3)其他法定加給:實習訓練期間,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
事實,支領增支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
2.保險:
(1)106 年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
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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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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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6)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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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如附件 7)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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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成績考核:
1.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
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8)及「法務部矯
正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如附件 9)
辦理。
2.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應於受訓人員結訓前提矯正署
受訓學員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審議,並列冊陳報
矯正署署長核定。
(二)訓練成績包括專業訓練成績(占80%)及實習訓練成績(占20
%);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又依
上開二項成績所占比例加總計算之成績,亦以60分為及格。
1.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60%。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
、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矯正署研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
括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訓練成績:以75分為基準。本項成績占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三)成績不及格重新訓練規定:
1.受訓人員學科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重新訓練:
(1)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無故不參
加補考者;或經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仍達2科以上者。
(2)不及格科目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2.受訓人員有第 1目情形時,經矯正署署長核定後,由矯正署
函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應自費
由矯正署安排參加下期全部階段訓練,並由矯正署統一調訓
,重新訓練以 1次為限。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
應繼續接受訓練。
3.受訓人員依本點第 3款第2目規定重新訓練,仍有同點第3款
第 1目不及格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
,應繼續接受訓練。
(四)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實習指導員(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訓練輔導
紀錄表1份(同附件2)送實習指導官(單位主管)核閱。實習
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實習指導員依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10)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訓練輔導紀錄表併
送實習指導官初核後,陳報實習機關首長評定。實習訓練成績
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
(五)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專業訓練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
試科目於開訓第1週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
及格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 1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
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
60分部分以80%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
,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60分部分以90%計算。但因娩
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
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不在此限。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同
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
同一名次。
5.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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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於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
一。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或實習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5.專業訓練期間對授課講座、輔導員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
事證。
6.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7.實習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8.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9.依第18點第3款第1目規定經重新訓練後,仍有同點第3款第1
目情形之一者。
10.訓練期間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11.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
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矯正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2款、第3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
訓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視
同放棄訓練,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第 5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
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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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矯正署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練成
績清冊(如附件11),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矯正署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
校核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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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附則
(一)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
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依銓敘部 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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