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8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9點,訂定
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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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採階段制,
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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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3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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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
成績單獨計算,並由警專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
,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學員實習
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成績考核,由實習機關依本規定所附之「實習成績考核表」
各項目覈實考核,成績以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者為不及格。
(二)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初核不及格者,由教務處召集訓導處、學生
總隊、相關科等單位及實習機關召開專案會議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校長評定。校長如對
專案會議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專案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專案會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
於審議前5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三)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專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專訓練。保訓會得
派員前往警專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警專及學員應予必
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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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階段學科各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講座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30%。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
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30%。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
課地點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40%。
(四)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學科各科目之階段成績達科目數五分之一不及格者,為學科不及
格,由警專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六)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
階段學科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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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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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技成績考核依「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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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成績按第三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二)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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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講座評分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講座之
疏失者,應提出書面依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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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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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因病住院、三親等內直系血親死亡或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
學科測驗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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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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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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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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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第4點
第2款第2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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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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