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條、第 9
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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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
人員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
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
講習。另於實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
練習或模擬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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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
科錄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 2名)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
錄取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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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至 4週,
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
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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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
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
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
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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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
及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
練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
通報實務訓練機關、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B.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
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
等相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
件 2)。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
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
現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
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
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
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
心及必要之協助。
(三)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第
3 項及該規則附表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
查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
申請書(如附件 4)並完成離訓程序後,專業訓練期間由各
指定訓練機關通知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
練機關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
,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並分別副知司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
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即可)。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評定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
訓練機關評定該員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
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並分別副
知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臺灣高等檢
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由各該署
自行函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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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
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 4個月實務
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
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
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以下亦稱實
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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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各
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未占缺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
分配作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
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項下「
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
理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
」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
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 /實務訓練管理 /實務訓練
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由
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
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
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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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
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如附件 6),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年 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
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
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
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法務部所定
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
結果公告日之 7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
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
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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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
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
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
申請書(如附件 7),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
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
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
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按考選部91年 6月 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
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
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
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
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
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
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
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
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
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
(四)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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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或四等法院書記官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
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或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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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年內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
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8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
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
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
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職
務為委任第五職等,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
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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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專業訓練
;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應
予停止專業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第 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
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函
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3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
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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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
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
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
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人員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所需
經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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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
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
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
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含)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
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
3940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
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
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年 3月19日
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
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
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
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
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
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小時以 1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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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由各指定訓練機關供應膳食,該期間之生活管理
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二)實務訓練:應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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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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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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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
形,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 1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
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
(三)中文電腦打字測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
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60字以上為成
績及格,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實務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
看打或聽打測驗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
另訂限制。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方
式辦理:
1.實務訓練機關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務訓練機關
函送保訓會,並副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依訓練辦法
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機關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務
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依訓練辦
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3.實務訓練機關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或福建連江地方檢察
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
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4.實務訓練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
務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並副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訓
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比照前款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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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
機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並分別副知司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即可):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 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
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
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1.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
交體格檢查表。
12.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
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
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 1、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
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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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
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
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
檢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10),函送國家文
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
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
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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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 2項至第 4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
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三)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年 9月 1
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 1月 1日以後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
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年 7月23
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
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 105年 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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