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條、第 9
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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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重點
本「精選嚴訓」、「學以致用」之原則,實施調查人員養成訓練,培
養具備高度使命感,勇於為國家、為民眾服務之國家調查員,訓練重
點如下:
(一)堅持信念:確立效忠國家、服務民眾之信念,發揚崇法務實、
犧牲奉獻、重視團隊的傳統精神。
(二)認識自己:體認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之定位、職
掌及使命,強化依法行政觀念,以健全自我、追求進步。
(三)陶冶氣質:「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培養剛正不阿
、溫文儒雅、堅忍自信、樂觀進取之高尚氣質,樹立可親、可
敬之國家調查員形象。
(四)充實知能:研習有關法令,充實法律素養,並熟諳專業知能與
科技、資訊等技能,以期有效達成任務。
(五)防制犯罪: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研析各種犯罪情
勢,提高警覺,掌握預警,有效防制犯罪。
(六)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鍛鍊,養成運動習慣,期能勝任繁重
之工作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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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
稱本考試)錄取人員(三等考試預估錄取 116人及四等考試預
估錄取 6人)。
(二)108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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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暫定自民國 110年 1月18日至 111年 1月17日止,
合計 1年。
(二)四、五等考試:暫定自民國 110年 1月18日至 110年 7月17日
止,合計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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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基礎課程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
行政程序與技術等(三等考試課程表如附件 1、四等考試及五
等考試課程表如附件 2)。
(二)專業課程
1.三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相關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及犯罪
防制專業知能與應用技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
學科課程時數為 877小時,共計17週;技能課程時數為 470
小時(已包含體育課程時數 273小時),共計 9週;實習課
程時數為 636小時,第 1階段之犯罪調查業務實習 6週,第
2 階段之國安工作業務實習 6週,共計12週。
2.四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
行政知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
571 小時,共計11週;技能課程時數為 130小時(已包含體
育課程時數86小時),共計 3週;實習課程時數為 313小時
,共計 6週。
3.五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
行政知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
571 小時,共計11週;技能課程時數為 130小時(已包含體
育課程時數86小時),共計 3週;實習課程時數為 313小時
,共計 6週。
(三)體育課程
1.三等考試:
實施體育課程測驗,施測項目包括3000公尺徒手跑步、扶耳
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引體向上、 4乘25公尺折返跑及
50公尺游泳。
2.四、五等考試:
實施體育課程測驗,施測項目包括3000公尺徒手跑步、扶耳
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及 4乘25公尺折返跑。
(四)輔教課程
安排各項競賽、藝文欣賞、參訪見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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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機關
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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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訓程序
由調查局通知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所報到接
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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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
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
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年 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
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
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
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調查局所定辦理
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日前。本考試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
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年 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年 1月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
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
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102年
(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
適用 103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條)規定外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條第 3項
)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惟其申請期間限於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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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
申請書如附件 4)。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
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
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
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
並檢具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
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
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
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
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 6月 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
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
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
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
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
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
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
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
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
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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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免除訓練課程
本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除或縮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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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考試規則第 8條第 3項規定,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
檢,其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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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調查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
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時數超過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含體
育課程)總時數之五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第 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
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調查
局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22點第 1款第16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
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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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途離訓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
申請書(如附件 5)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調查局檢附該受
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
止其受訓資格。
(二)受訓人員於調查局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調查局
評定該員訓練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
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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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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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未占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依下列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
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
支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
支數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
支數額。
(二)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5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
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小時以 1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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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實習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
習須知」(如附件 6)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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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生活管理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
活管理須知」(如附件 7)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
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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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輔導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
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如附件 8)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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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
假須知」(如附件 9)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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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
懲規定」(如附件10)(以下簡稱獎懲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
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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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
之考評。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 60%)及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 40%);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分為滿分,依
上開比例加總後60分為及格。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66%,包含刑事訴訟法、
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工作、經濟
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
工作、保防工作及諮詢工作,上開各科目占5%;資訊
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點
工作,上開各科目占4%;刑法科目占3%;刑法實務科
目占2%。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10%,包含射擊術占4%,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3%,體育課程測驗占3%。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第 1階段犯罪調查
業務實習、第 2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 12%。
2.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6%,包含資訊科技、案
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上開各科
目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
及檔案管理,上開各科目占7%。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4%。
3.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
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75%,包含資訊科技、科
技技能,上開各科目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
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上
開各科目占8%;案件偵辦工作科目占 15%。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
比例。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 25%。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
、報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 30%,以
100 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30%;
防身術及搏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100%,以 100分為滿
分,60分為及格。
(2)體育課程: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其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
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
規定」辦理(詳附件11)。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17%
及心得報告成績占 16%,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
格;評定方式詳載於各業務實習計畫。
(2)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輔
導紀錄表 1份(如附件12)送實習單位主管核閱。實
習成績依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3)及實習綜
合考評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4)所定項目進行評擬,
並檢附實習計畫表(如附件15)及實習輔導紀錄表併
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3)受訓人員實習期滿,訓練所應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
,依實習心得報告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6)所定項目
評定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4)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
及格,免送機關(構)學校主管評定,綜合考評成績
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及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經訓練所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5)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
考核為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
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
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
主管評定。機關(構)學校主管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實習心得報告成
績經訓練所考核為不及格者,亦同。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80分,70分為及格。訓練期
間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 4項考核,各占 25%,並與
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六)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
加補考,以 1次為限。體育課程測驗補考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
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
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
期測驗,以 1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
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 1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
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
標準者,仍以60分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
公布 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17),
以 1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
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
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八)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
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
,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九)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
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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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訓練期間曠課、不假外出、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
單位累計達10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
十二分之一。
3.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4.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舞弊,有具體事證。
5.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6.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7.三等考試受訓人員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
擊術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8.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成績或國安工作業
務實習成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
成績不及格。
9.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
。
10.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未達70分。
11.訓練期滿依獎懲規定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2.訓練期間對講座、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長官、輔導員、員
工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3.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
繳交體格檢查表。
14.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
機密文書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
15.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點第 2、 3款所定期間內申請
補訓或重新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
第 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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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
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
定辦理。
(二)調查局應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通知
考試錄取人員繳交證書費新臺幣 500元,並於收取款項後
購買郵政匯票,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檢
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18)及證書費用郵政
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調查局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成
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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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受訓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
調查局依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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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附則
(一)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二)本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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