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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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
分計算,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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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80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4.5分。
2.記功一次加1.5分。
3.嘉獎一次加0.5分。
4.記大過一次減4.5分。
5.記過一次減1.5分。
6.申誡一次減0.5分。
實習期間之獎懲,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
準表」(附表 1)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同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
、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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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操行考查,依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表(附表 2)填報,分為平
時考核( 60%)及綜合考核( 40%)。平時考核部分,由隊職人員於
階段成績結算前,依學員該教育訓練階段獎懲、生活輔導加減分及差
假紀錄登載,經學員簽名確認後進行考核;綜合考核由隊職人員會同
導師,依學員觀念、品德、知識、能力四項進行考核。操行總成績經
結算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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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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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1)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中央警察大學(以下
簡稱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
時,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2)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學員
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訓練執行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3)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日送達學
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4)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6)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教育訓練
結束時,得暫以60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
配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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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事項:
(一)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
人員開會審議,並由區隊長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中隊長予
以告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其表現不
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
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
別會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
過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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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
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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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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