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升施
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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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以總處一級單位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不含法規會及
公關組)為績效評核對象,就整年度之團體工作目標達成結果,於年
度終了時,綜合評核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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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效目標項目應以各單位年度業務推動之重點及預期達成之成果為內
容,並應依下列事項設定:
(一)總處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暨其配合施政計畫所訂之策略
績效目標及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二)各單位年度之重點工作。
(三)臨時交辦重大案件或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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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目標評核面向及其評核項目之配分標準如下:
(一)業務面向之配分為八十五分。
1.設定目標達成度配分為五十五分,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目標項
目,設定數項預定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得辦理完成之評核指標。
2.績效目標項目與設定目標之挑戰度配分為三十分。
(二)共同評核面向之配分為十五分,其評核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由
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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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績效之考核,總處設績效評核小組,由人事長、兩位副人事長
及主任秘書組成,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處擔任。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各單位年度績效目標項目。
(二)參考各單位填寫之績效考評表,綜合評比各單位績效等第及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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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作業之流程如下:
(一)目標項目設定:
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績效目標項目依總處績效考評表(
以下簡稱績效考評表,詳如附表)格式送綜合規劃處彙陳人事長
核定。
(二)定期檢討:
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就前款核定之績效目標項目,依目
標執行進度填寫績效考評表,必要時由政務副人事長邀集各單位
主管及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
(三)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調整:
1.績效目標項目,除依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外,如
有因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致無法執行者,得簽
奉人事長核定修正或刪除該項目。
2.績效目標項目之目標值,可於年度中依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整
,惟調整情形列入該項目年終挑戰度評分之參據;如係年度施
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則不得低於原報行政院核定之目標值
。
3.就已完成之績效目標項目,得配合重要政策或長官指示,於年
度中再研提新項目。
(四)績效評定:
1.業務面向之績效目標項目達成情形,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一
日前彙填於績效考評表,共同評核面向之評核項目之權責單位
,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分別彙整各單位一至十一月之共同
評核面向項目成績,送綜合規劃處彙提總處績效評核小組會議
,由該小組參酌前款定期檢討之結果,綜合評比年度績效等第
、分數及建議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2.績效等第分三等,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分
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良,未滿九十分為良好;其中特優名額
最多三名。
3.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單位績效評核成績及單位受
評人數為計算基準,依單位績效占總體績效之比率核算,原則
採無條件捨去法,惟績效成績獲特優單位,且經試算得考列甲
等人數餘數超過零點六者增給一人,如尚有考列甲等餘額,併
入保留予人事長考列甲等名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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