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選送國外進修之期間)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
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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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
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
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
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
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
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
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
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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