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
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
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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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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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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