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
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
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海岸巡防機關外勤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
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專案加班費
之支給,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
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但
書所列各類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
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前項第二款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中央一級、二
級或相當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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