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
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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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
本知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域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
及服務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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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海巡特
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預定錄取15人(海洋巡護類科輪機組
10人、海巡行政類科5人)。
(二)歷年海巡特考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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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8個月,實務訓練4個月,合計12個月。
(二)依本計畫第 10點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及通過游泳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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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本訓練採未占編制職缺方式實施,但 102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之實務訓練及符合第 14點第4款人員之訓練,仍
採占編制職缺方式實施。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海巡署(以下
簡稱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規劃
,如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詳如附件1、2)。
2.上課時間:專業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星期一至星
期五每天 7小時,全週35小時為原則。其時間之配當,由教
測中心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教測中心自
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教測中心預為準備,
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教測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
課前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聘請:由教測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
或具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6.有關授課師資遴聘及課程編排之相關規劃,視訓練狀況由教
測中心適時調整,以維持授課彈性及機動。
7.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訓練機關發現
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
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
異常之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參照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之處理方式辦理)。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
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 2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於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
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
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應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指派訓練單位
之直屬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
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擔任輔導員,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3)、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4)及實施輔導。
4.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
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應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
表現異常情事,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
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
日起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
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
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
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
申請書(如附件 6)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訓練機關檢附該
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報請海巡署
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關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訓練
機關評定該員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
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
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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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海委會委請教測中心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
教測中心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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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教測中心規劃,並由海巡署通知。
(二)實務訓練:
1.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實
務訓練作業規定」,由海巡署辦理實務訓練分配作業,依海
巡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40%)及專業訓練成績(占60%),
按比例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選填志
願及分配;經核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依筆試錄取成績分數
高低順序辦理選填志願及分配,受分配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前
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2.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 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
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
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
,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查詢獲
分配之受訓人員,並點選「轉為本機關人員」功能後,再至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分發人員報到日期維護」項下,
填載受訓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
3.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 7日內,至保訓會全
球資訊網站 /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
」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
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
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3),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
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
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分發
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海巡署(hara768@cga.gov.tw)(免備文
),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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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
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7),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
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
訂定。」查海巡特考分配訓練期間,依海委會所定辦理分配作
業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人
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102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
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
接受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
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
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
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7),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
2.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
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
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種事由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 4條第3款、第4款之
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
練報到日之14日前」。
3.於訓練期間依第 1目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
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陳轉保訓會(
副知海委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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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
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
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申請書(如附件8),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
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
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
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10
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
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
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
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
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訓
。」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
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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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免除專業訓練
(一)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10日內,
填妥申請書(如附件 9),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海委
會(海巡署)申請免除專業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曾於海巡署(含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任職 2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結業證書或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2.曾取得海巡特考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及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結業
證書,並應海巡特考同類科考試錄取。
(二)依第 8點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符合本點免除專業訓練者,應
於保留期限屆滿或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時,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海委會(海巡署
)申請免除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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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訓練機關得請受訓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
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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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
保訓會申請停止專業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正課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者,應予
停止專業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
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海巡
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 19點第1款第16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
後15日內填載申請書(如附件10)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
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
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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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教測中心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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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專業訓練:
1.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供給膳宿、服
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
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5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
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
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
第五職等月支數額給與。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
第三職等月支數額給與。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
第一職等月支數額給與。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
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
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
」,支領危險職務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具
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
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
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
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
規定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指專業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
),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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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定」(如附件11)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及各
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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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12)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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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13)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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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
1.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14)辦理,訓練成績考
核項目包含操行及學業成績,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
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
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操行成績:占30%。依「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
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
附件15)辦理。
(2)學業成績:占 70%(含學科測驗占50%、體技測驗占20%
)。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 110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
核規定」(如附件16)辦理。
2.專業訓練成績評定後,由教測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17),陳報海巡署函送海委會備查。專業訓練學
科、體技、操行或體技之游泳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
配實務訓練,並依訓練辦法第 40條之1規定,由教測中心
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辦理。
(二)實務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1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8。
實務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
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進事項
,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如附
件19),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三)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訓
練機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
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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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報請海巡署轉陳海
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學科、體技、操行或體技之游泳測驗任一項目成
績依專業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或請事假超過7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每日以24
小時計算)。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2%,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
5.專業訓練期間不假外出2日以上或逾假3日以上。
6.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
7.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受訓人員,影響團隊秩序
。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海巡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性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嚴重。
8.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者,或酒後駕車
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
升0.18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專業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
字或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7)其他以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
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
交體格檢查表。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
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
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海巡特考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9點第2款所定期限
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點第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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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
件20),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
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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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附則
(一)除符合第 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
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
錄取人員接受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自1
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
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三)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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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計畫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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