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9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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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政
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分隊長職務),「初任消
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
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
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實習階
段1、實習階段2之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無實施軍訓課程及考核,
「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學員軍訓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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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公尺游泳及1,200公尺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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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訓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不及格
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軍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70%。
(二)50公尺游泳:占15%(配分成績如附表1)。
(三)1,200公尺跑走:占15%(配分成績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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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儀態訓練於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
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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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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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50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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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各項軍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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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次為限。不
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60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
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軍訓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軍訓成績最高以
6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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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達60天
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軍訓成績
之1,200公尺跑走科目配分百分比例調整為占30%。游泳池無法開放前
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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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軍訓科目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
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4點
、第6點及第7點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
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
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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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4點第1款第3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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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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