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17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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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經確診為法定或流行性傳染病,並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需
留院診察、住院或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及休養者,得視實際需
求申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病假時數計算。
(三)婚假:因結婚者,得請7日以內婚假,其未1次請畢者,得於結
婚之日起3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陪產檢及陪產假:陪伴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
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 7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
請假,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
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五)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7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4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
妹死亡者,給喪假3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
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
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
(七)公差假:因期隊事務經輔導員指派者,得請公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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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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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事假不得超過 7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4
日,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訓練期間曠課
時數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5%;如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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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假流程
(一)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呈輔導員逐級核准,
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銷假。
(二)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
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1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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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准假權責:
(一)8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未滿1日者,由隊長核准。
(三)1日以上未滿7日,由移民署訓練中心主任核准。
(四)7 日以上或赴大陸地區者,由移民署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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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請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以下簡稱獎懲規定)辦理外,其
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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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日數
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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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訓人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分,請病假者,每小時扣0.03分,全
期累計請病假未逾48小時,免予扣分。直系親屬或配偶因重病
、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懷孕,必須照顧者,在專業訓練期間
累計48小時內事假免予扣分,家庭因天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
,必須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二)婚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公假、公差假,免扣分。
(三)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間
以事假登記。
(四)專業訓練成績結算前,請事、病假者依第 1款規定辦理;結算
後,則不予扣分,惟仍有訓練計畫第20點有關廢止受訓資格相
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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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移民署署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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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期中、期末綜合測驗期間請假不能參加測驗者,須報請移民署核
准,並應以請假單送交移民署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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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有未盡事宜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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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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