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19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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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行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未滿70分為不及格。受訓人
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受訓人員生活輔
導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1)及差假紀錄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訓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80分。
(二)加減分得相互抵銷。
(三)受訓人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扣)分數:
1.嘉獎一次加1分,記功一次加3分,大功一次加9分。
2.申誡一次扣1分,記過一次扣3分,大過一次扣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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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異常情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應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並填寫專業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
並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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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訓練期滿20日前,由輔導員彙整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填具
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3),列冊層報移民署署長核定。移民署署
長如對初評結果有意見,比照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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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移民署考績委員會審議。開會通
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日送達受訓人員,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移民署署長評定。移民署署長如對考
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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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事項:
(一)受訓人員受申誡以上處分或有操行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者,
移民署應及時提供適當之輔導並安排個別會談。
(二)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
明確指出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
,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於訓練期滿時併
同操行成績考核表彙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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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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