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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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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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
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
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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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
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
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
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
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
處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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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
屬實後,逕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申請貸
款:
1.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送人事總處
。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人事總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
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
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
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
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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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
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
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人事總處資金帳戶
。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
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
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
機關、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
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總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
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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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資金:
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併
納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在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有不敷
者,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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