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彈性調整上班日期,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配合紀念日
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節日之放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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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
(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
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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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
本要點規定擬訂,簽陳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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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
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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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
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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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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