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發現及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以健
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並藉由多樣化的協
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
升組織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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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之辦理單位為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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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之服務對象為各機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
)、駐衛警察,其餘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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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擇一或兼採以下服務模式辦理本方
案:
(一)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二)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同仁
提供各項服務。
(三)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各該機關同仁
提供各項服務。
(四)由各機關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提供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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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
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提供
相關資訊,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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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得參考選用下列服務內容,並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
施:
(一)個人層次:
1.工作面:包括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工作與生活平衡、
生涯(退休)規劃等。
2.生活面:
(1)法律諮詢:包括公務上面臨的法律問題、車禍、債務、遺產
、婚姻、衝突等。
(2)財務諮詢:包括稅務處理、債務處理、保險規劃等。
3.健康面:
(1)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
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
等。
(2)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
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二)組織及管理層次:
1.組織面:包括組織變革管理、重大壓力事件管理、績效改善等
。
2.管理面:包括領導統御、面談技巧、危機處理、團隊建立等,
並使管理人員能夠在員工發生影響工作效能等問題時協助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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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得採下列步驟推動本方案:
(一)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在不侵害當事人隱私或經其同意之前提下
,得辦理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之作為(如問卷調查、心理檢測等
)。
(二)規劃方案內容:依照同仁及組織需求,規劃本方案內容(包含服
務模式、內容及流程等)。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
用現有之行政措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使現有機制發揮
最大效益。
(三)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1.各機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演講、研討
會等活動,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外
部專業機構提供之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
相關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2.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應要求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
機關主辦單位及主管人員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解本
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的同仁,俾其獲
得即時的支持與幫助。
3.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帶、(影音)
光碟等相關資料,供同仁參閱、運用。
(四)服務提供: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
動關懷同仁,在同仁面臨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時,適時提供
本方案相關服務資訊,並協助轉介,俾利其尋求協助。
(五)定期檢討辦理情形:各機關得定期檢討本方案辦理情形,包含方
案內容是否切合同仁及組織需求、服務使用率、主管及員工滿意
度等,以精進相關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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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事總處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代表,不定期就相關議題進
行討論,並前往各機關實地訪查,以協助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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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
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序之訂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因推介接受
治療、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
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
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
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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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內容
;業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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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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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
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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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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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作為規劃人
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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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方案辦理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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