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提升所屬機構檔案管理品
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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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總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表,對
所屬機構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計畫規劃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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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總處對所屬機構之考評週期,以每三年一次實地考評為原則。
本總處於辦理考評前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由本總處權責長官擔
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承辦人員及資訊單位人員,
並得視需要邀集熟稔檔案法令、執行作業細節及檔案管理資訊專業人
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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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評流程如下:
(一)本總處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構受評日期,並於當年十月
底前辦理實地考評。
(二)受評機構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基本資訊表;實地考評當日應
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受
評機構簽認考評結果。
(四)考評結束後,本總處應將考評結果函知受評機構,並依考評結
果,評定成績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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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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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評機構應依本總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受評機構考評結果列乙等且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總處通知期
限函報改善情形。本總處視其改善情形追蹤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
一年後擇期複檢。
受評機構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所屬檔管人員應接受由本總處指定
之培訓課程或相關訓練,並應於複檢結果公布六個月內,檢附檔案管
理改進說明表,併同完成培訓課程或相關訓練之佐證資料送本總處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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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評機構應依本總處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考評結果列優等者,受評機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記功一次。
(二)考評結果列甲等者,受評機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列乙等,且考評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受評機構檔案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四)前三款之情形,其他督導及有功人員,得依參與貢獻程度,由
受評機構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獎勵額度不得超過主要承辦
人員之額度。
(五)受評機構未能依第六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完成培訓課程或相關訓
練及辦理檔案管理改進說明表報送作業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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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應重大政策或專案任務等需求經本總處整體評估並簽奉核可,當年
度得不辦理實地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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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動本總處所屬機構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總處相關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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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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