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至第五職等職務,得否僱用高中(職)畢業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 理人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職務,可否僱用高中(職)畢業之非現職人員為職 務代理人一節,以該職務之列等為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並非單列委任 第五職等,是以,該職務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十之規定, 僱用高中(職)畢業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惟其學識、才能、經 驗,仍應與擬代理職務相當。(銓敘部86.3.27.(85)臺甄三字第一四 二八三六五號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