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助教」年資,能否採計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八條所指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年資之疑義
主旨:有關曾任「助教」年資,能否採計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第八條所指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 年資之疑義,請 查照。 說明: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師 (三)級(師(二)級)醫事人員已達師(二)級(師(一)級 )最低俸級,並具備一定之學歷、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 學、研究工作若干年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 之師(二)級(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本案經函准行 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三二六八 六號書函略以:「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爰此,醫事人員曾任助教期間,如係實際從事『各』該醫事類別 教學、研究工作,應可採認為擬任師(二)級或師(一)級醫事 人員任用資格之經歷年資。」(銓敘部89.07.21. 八九銓一字第 一九二六八五四號函)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