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檢驗職系副技師黃采菽參加醫事檢驗學會年會、學 術討論會及相關醫學檢驗研習等繼續教育課程,是否符合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專業訓練規定一案
主旨:有關 貴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檢驗職系副技師黃采菽參加醫事檢驗 學會年會、學術討論會及相關醫學檢驗研習等繼續教育課程,是 否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專業訓練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輔人字第0五七三八號 書函。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曾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專業訓練之一者:(一 )接受國內醫學院校、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 管機關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累計時數達九十小時以上 。......」有關醫事專業課程訓練之認定,經參照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三三0一 0號書函規定如次: (一)係取得相關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辦理執業登錄後之訓練。 (二)士(生)級與師級之訓練不得合併計算。 (三)所受專業訓練須與擬任醫事職務類別相關。 三、本案所附黃員參加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中華民國寄生蟲學會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國家衛生研究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品會 、國立陽明大學微生物科、國立成功大學及高雄市醫事檢驗師公 會等舉辦之學會年會、學術討論會及相關醫學檢驗研習等繼續教 育課程之訓練證明,經行政院衛生署前函認定略以:除學會年會 不宜採計,全面醫療品質管理研習會內容未列明無法審查外,其 餘課程應屬國內醫學院校、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 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檢驗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可認定為「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專業訓練 。(銓敘部89.08.28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七六二一號書函)〔依 銓敘部 91.04.29 部銓一字第0912131221號令停止適用〕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