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業訓練 (含碩、博士專業研究課程),須為領有相關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 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接受之專業訓練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業訓練 (含碩、博士專業研究課程),須為領有相關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 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接受之專業訓練。本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八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七六二一號書函及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銓 一字第二0四八四四四號令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銓敘部91.04.29. 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三一二二一號函)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