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展延效期一次以上,且仍在效期內者 ,得逕依該證書予以認定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 條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 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採認,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載明 詳細醫事專業課程及訓練時數或學分之證明文件。(銓敘部91.07.18. 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六0八二七號令)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