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非現職人 員為法警職務代理人,其報酬中相當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部分,除 應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二00五五五0 0號函規定,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標準支給外,得 否另按月增支新台幣二、七00元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九二)秘臺人四字第 二六七八九號函。 二、依據首揭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函,各機關依「各機關職 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 報酬中相當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部分,均應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一)」標準支給。本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法警職務代理人員 ,尚不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註8規定,按月增 支新台幣二、七00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11.06. 局給 字第0九二00三四五六三號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