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課課長因案停職,其職務可否由尚在試用期 間之課員代理並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案經轉准銓敘部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八五)臺甄三字第一三五二0 一一號函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 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人員代理......」 關於嘉義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課課長因案停職,其職務之代理應依上 開規定辦理。至於確實不能依上開規定派員代理,擬由該課尚在試用期 間之課員代理乙節,如該試用人員具備「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 法」所稱才能特殊優異之條件,得依規定辦理。至主管職務之支給,請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 .9.23.八十五局力字第三二七二六號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