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公所調解會秘書職務出缺,得否由該機關次一官等低一至二職等之 人員代理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二之(二)規定:「其他職務出缺,尚 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且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 理。」同注意事項三之(一)規定:「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 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 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 」本案某區公所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調解會秘書職務出缺,尚 未派員遞補,該機關雖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惟依上 開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得由該機關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之辦事員代理 ,請改依上開注意事項三之(一)之規定辦理。(銓敘部86.12.15. ( 八六)臺甄三字第一五五三八一七號書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