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疑義
案經轉准銓敘部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八七)臺甄三字第一六五九四 四七號書函復略以: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三之(一)規定: 「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 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 ,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及同注 意事項十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時,除應具有與擬代理 職務職等所規定應考學歷外,其學識、才能、經驗,應與擬任職務相當 ,......」。 本案某地政事務所委任第五職等測量製圖職系技士,擬僱用具國民學校 畢業學歷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一節,經查某員曾任該所薦任測量 製圖職系股長職務,經銓敘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並辦理自願退休在 案,以其學識、才能、經驗,應與擬任職務相當,得依上開注意事項之 規定,擔任該委任第五職等技士職務之職務代理人,惟因職務代理係屬 非常態之權宜措施,其如符合再任該職務之資格,應依規定予以遴用, 始為正辦。本案請依上開銓敘部函釋審酌辦理。又某員經再任或僱用為 職務代理人時,有關其退休給與之優惠存款部分,應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併此敘明。(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87.9.14.八十七局力字0二一九0四號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