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修正後適用疑義一案
一、案准銓敘部民國94年 6月20日部銓四字第0942459097號書函復如 後附。另約僱人員於約僱期間之報酬應如何支給一節,依本局民 國94年 5月25日局力字第0940015168號書函規定,由各該主管機 關本權責自行核處。又因差假或因案停職超過 1個月以上事由, 擬報本局同意僱用約僱人員,其相關表件及報送之核定程序為何 一節,依本局民國94年3 月16日局力字第0940007338號函規定, 係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將約僱情形函送本局及審計機關查照 。 二、檢附銓敘部民國94年 6月20日部銓四字第0942459097號書函影本 1份。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