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依前點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
責,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
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
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
代理之。
(二)各機關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
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
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
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四)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
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自行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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