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所出缺之職務,其代理期間應以 1 年為限,如原被代理職 務有修編情事,則該職務之代理期限以修編後之新職務重新計算
主旨: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1 點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查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2 項規定,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 1 年為限。各機關如依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出缺職務時 ,嗣因機關修編案將原被代理職務改置為不同職務,有關該職務 由現職人員代理之期限,得自機關修編案奉考試院核備之生效日 起,以修編後之新職務重新計算 1 年之代理期限。(銓敘部 9 8.03.10. 部銓三字第 09830244282號函)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