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 兵役保留底缺,擬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依說明規定辦 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民國98年 5月 25日公訓字第0980005529號函略以,按占缺實務訓練人員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期間通常逾 1年以上,由現職人員代理,恐影響機 關業務之推行,且渠等人員非屬「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爰各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 缺,機關確有須約聘僱人員代理之情事者,請於爾後年度各項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附則」,明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 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 敘部民國98年 5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83013986號書函,同意得比 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 業務。」之文字,俾利執行。 二、茲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情形,各機關得依上開保訓會民國98年 5 月25日規定辦理。爰本局民國89年 6月21日89局力字第016639號 函釋,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應徵入 伍服役,且經奉准保留底缺在案,其所遺業務似可考量業務需要 ,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 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一、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 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