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
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
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
員代理。
3.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二)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
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
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
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2.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
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3.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
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
前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延長代理
,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第二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之延長代理,如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無
法於二年內完成組織法規之立法程序者,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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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
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
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列
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
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
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二款規定約
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
一人,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
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
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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