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有關生理假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