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
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
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
員代理。
3.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二)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
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
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
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2.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
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3.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
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
前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延長代理
,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第二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之延長代理,如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無
法於二年內完成組織法規之立法程序者,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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