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
主旨:增列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第1點。 公告事項: 一、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增列需用名額46名。 二、本考試各等別、類科(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詳如統計表。 身心障礙特考增列需用名額職缺所在地:(詳如相關檔案) 1.三等考試(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四等考試(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五等考試(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4.五等考試(資料來源:銓敘部)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 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 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 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 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應賡續研究精進 查報缺額技術,並督促用人機關確實查報缺額,函送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