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 與給付金額
主旨:調整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或遺族定期退撫( 除)給與給付金額。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 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 公告事項: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 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或遺族所領 遺屬年金,調高百分之二,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 、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 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 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 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 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 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 、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 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 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