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主旨:舉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高等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11年8月6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11 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2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分別與 111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 者,均採同一試題。因本 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 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 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 「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第二試報 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再擇定報考「司法官」 、「律師(選試科目)」或「司法官及律師(選試科目)」類 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1.第一試:自111年4月26日(星期二)起至5月5日(星期四) 下午5時止。 2.第二試:自111年9月8日(星期四)起至9月14日(星期三) 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 111年5月6日前(郵戳為憑),以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四)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 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登錄報名資料前 ,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報名第一試之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 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於111年5月 6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繳款證明由應 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3.第二試報名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六)申請本考試第一試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 2個月前提出申 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律師考試第一試免試。 另前已申請並准予律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 ,請逕於111年9月8日至9月14日上網報名本考試第二試,無須 再次提出申請。 五、111 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 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延長繳驗期限至111年8月12日前(含 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 ,即 111年8月5日之前)。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 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不另行通知。 六、本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 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請應考人任選 1科應試。另應試科目 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 。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 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 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八、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 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 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 之。 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