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機關公務員以專家身分應聘兼任其他機關(構)職務之處理原 則
一、公務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而非機關代表)兼任其他機關職 務,須合於左列各項條件: (一)須該項兼職係屬研究、諮詢、審議性質。 (二)須該項兼職確與本職經辦業務有關,或具有該項兼 職所需專業知能。 (三)須不影響本職工作,並經本機關首長核准。 二、公務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兼任他機關職務,最多以兼任二個 職務為限。至兼職人員支領兼職酬勞,仍應依中央政府預算執行 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行政院84.1.4. 臺八十四人政 力字第00三0三號函)